肇东企业注册专利需经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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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企业注册专利需经历的程序

作者:绥化耀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9 08:44:31

申请绥化商标注册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必要的,但毕竟中间有那么多的操作环节,是好是坏。每个人或多或少都知道这些问题。商标注册网顾问将介绍申请商标注册的必要性。希望您对它感兴趣,也希望您能对申请商标注册有所帮助,中国是一个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虽然《商标法》也承认某些商标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使用取得,但其基本原则是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

目前,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在我国商标法中,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据是《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和第31条。这三条从禁止恶意抢注的角度对未注册商标先行使用进行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驰名商品有专门的商品名称和包装,对装潢的保护也是对未注册商标或者商品标志的保护,但对权利人的保护范围和程度是有限的。

外国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尚未在中国注册商标的,为获得中国法律的保护,除保留其商标在外国驰名的证据外,目前的做法是尽快在中国申请注册其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商标,包括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和版权等。不能提前实现的,如果权利人不提供对方恶意抢占的证据和权利人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权利人就不可能获得满意的法律保护。但这种方式不可能起到弥补过去的作用,也不可能为权利人将来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提供有效的权利依据。

因此,综合来看,当商标保护采用注册原则时,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还是弊大于利。无论是国外大型企业的驰名商标,还是国内个体工商户的无名商标,都应申请商标注册,这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步。

绥化商标注册必经程序包括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好申请文件报送到商标局后,当天就可以取得商标局的报送清单回执,证明商标局已收到相关的申请文件了。

第二阶段:自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左右下发《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收到《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即证明申请文件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审查,随后该商标注册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第三阶段:自商标局下发《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约一年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完毕,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三个月。

第四阶段: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该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注册并公告,商标申请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第五阶段:自核准注册并公告之日起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可取得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注册证》。应当注意的是:申请前应做好查询工作,降低商标申请风险。

商业活动中,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非常重要的外在形象。前几年,国内很多企业对于品牌的保护并不是特别重视。无论是在国内还是走向国际,国内很多企业都在绥化商标注册上栽过跟头。如今,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产品开始走出国门,热销海外,企业也越加重视自己的起自己的商标使用权,即国际商标注册。什么是国际商标注册呢?国际商标注册,即在海外获得指定国家的商标专有权。

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比如产品只在美国销售就可以只申请美国商标注册。还有一种就是体系国际商标注册,在联盟、欧盟等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企业为什么要申请国际商标注册?首先,注册商标的保护和使用具有地域性,且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商标法也是不一样。一种产品在中国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就只在中国收到保护,如果想让自己的产品在海外销售时还能享受商标的保护,就要在销售国取得相应的注册商标。

其次,我国国民经济在飞速发展,全球化经济差距也在逐步缩小,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正在以不可阻挡的势头影响着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全球化对每一个企业来说,既是不可多得的机遇,也是企业不能逃避的挑战。所以企业在进军其他国家时更需要一道屏障为企业乘风破浪,保驾护航。就比如义乌小商品获得国外友人的喜爱要出口海外,就需要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

从我司专业的角度来看,办理国际商标注册的难度比国内商标注册更大一些,因为不同国家对于商标注册有不同的要求,其相关的商标法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现在很多企业意识不够,在国内申请注册保护好了,但等他做大了,想到国外发展,才发现商标被人抢注了。因此,企业如果要想做大自己的品牌,商标的申请注册工作一定要提前做好。

我司也建议您,可以将您的商标注册申请交给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如我司来办理。代理机构拥有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代办经验,能够最大化地为您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通用名称是指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包括行业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别称、简称、俗称等。通用名称属于共用名称(commonterm),仅能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无法发挥类似商标那样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如福尔马林是甲醛的通用名称、PDA是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

正是通用名称这种共有财产的性质,使得消费者仅凭通用名称无法确定商品来源。通用名称如被少数经营者垄断,将大大增加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搜索成本,因此世界各国法律均禁止将通用名称以绥化商标注册的形式私有化。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我国现行法律对通用名称的认定并无明文规定,法律实践中的认定依据主要来自3个方面:一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是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和专家意见,三是专业工具书、辞书等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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