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企业商标续展需经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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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企业商标续展需经历的程序

作者:绥化耀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4 08:37:38

如果想在注册一家财富管理公司,从事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等,该如何办理呢?小编今天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注册财富管理公司的条件、流程以及需要准备的资料。注册财富管理公司所需材料如下:1、股东、法人身份证原件、联系方式、照片各两张2、拟设立公司的名称5个以上3、经营范围4、注册资本及投资人出资比例5、注册地址: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明6、财务人员上岗证与身份证复印件,照片2张7、其它规定的注册材料

注册财富管理公司流程:1、工商名称预先核准2、准备工商登记注册材料3、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4、刻制公章及其他所需印章5、开银行基本账户6、核定税种、购买发票注册财富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参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数据处理;金融软件开发;金融信息服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咨询;金融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新商标法实施近一年来,人们逐渐熟悉了法律程序和实体上的一些变化。然而,提交人最近接触的一些客户提出的一些问题似乎倾向于解释法律。本文仅从笔者最遇到的一个问题入手,分析相关问题,也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示。从笔者目前收到的意见来看,对驰名商标存在两种误解:一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存在误解。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这两个误区是:

1。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我们需要“评选”驰名商标;我们需要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宣传;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我们可以得到政府的福利。

2。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我们可以对各类商标进行保护;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别人不能用绥化商标注册商号等。

上述两种对驰名商标的误解,实际上都源于过去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和宣传。本文将从驰名商标的来源和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两个方面阐明驰名商标保护的一些概念。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1967年斯德哥尔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2条,其中规定:

(1)对货物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成员国商标当局有权(如果其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各方的请求,拒绝或者拒绝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可能造成混淆的,撤销注册,禁止使用;

(2)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后5年内请求撤销或者禁止使用;

(3)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商标对该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撤销或者禁止使用,没有期限。

后来形成的《TRIPS协定》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比《巴黎公约》又迈出了一步:

(1)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

(2)将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

(3)规定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应当考虑公众的意识,包括在成员区域内,通过公开的方式使商标被知晓的程度。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那么我们将在下一部分考察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是有关公众的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保护驰名商标。对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可能造成混淆的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不予使用。申请注册不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经复制、仿制、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不得使用。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为处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商标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四)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

(五)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处理的需要在案件中,确定了驰名商标的情况。

在办理商标纠纷的软件著作权申请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确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认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得在广告、展览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第四十五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八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其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以上是驰名商标法的规定。综合分析,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一个事实,即商标通过市场的使用已经达到了“驰名”的事实。这一事实的到来,与相关消费者的商标意识、商标使用期限、商标宣传等具体现实有关。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识别一个真实的情况,使其能够发挥相应的法律作用。所谓驰名商标的法律功能,是将驰名商标纳入商标法的立法初衷。也就是说,在认定了这一事实后,我们可以根据这一事实为商标提供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手段,使其因其“地位”而享有待遇。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办理海关备案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发证三部分。

1、申请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应事先向海关领取备案申请书。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并随附有关文件,送交或寄送海关总署。权利人提出备案申请,应按照一项权利一份申请的原则提出,即每份申请书只能就一份权利证书上的知识产权提出申请。申请书应用中文填写,并保证交验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

(1)备案申请书中应按要求填写下列内容:①权利。登记注册文件上的中英文名称、所在国家地区、营业执照号、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代理人的名称、地址、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等。②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号码、有效期限、核定使用的商品、专利的名称、授权的号码、简要内容、有效期限;著作权的有关内容。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商品编码。④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的名称、所在地、使用方式和许可有效期限。⑤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特征、商标图样及商品外观及包装的照片。⑥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品的名称、地址、侵权嫌疑货物名称、主要进出境海关等。⑦有关商业秘密的说明。⑧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2)权利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登记注册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制件;有代理人的提交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②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制件;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印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③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交验的文件为外文的,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2、审查海关总署收到全部申请文件后,对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是否有效,是否受中国法律、法规保护,是否海关保护的范围,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提交的随附文件是否齐备等。

3、发证海关总署认为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权利人。凡是准予备案的,向权利人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电子证书》。不准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1984年3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4月1日,即我国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原中国专利局就收到来自国内外的专利申请3455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誉为创造了世界专利历史的新纪录。中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创新成果。在大多数国家,专利法仅保护发明,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单独立法。我国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保护规定在一部法律中,都称为专利,是我国专利法立法体制特色之一。

专利法制定后经历了两次修改。1992年9月,为更好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为了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00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准备工作。2008年1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被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2008年12月27日,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下称2008年《专利法》)。修订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与前面两次修订相比,这次专利法修订,主要是国家自身发展需要的体现,而这突出地表现为提升专利法在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涉及的内容相当多,但其总体风格是基于总结我国专利法制工作经验,出于中国自身发展需要,更加充分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促进专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国更好地发挥。从具体的修订内容看,此次修订特别重视提升专利法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作用,以及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法》修正案通过后,舆论普遍认为,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因此,这也可以视为《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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