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个人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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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个人商标注册要注意什么

作者:绥化耀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7 08:01:27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入驻国内,同样也有很多中外合资企业涌现而出,那么在要如何注册中外合资企业呢?今天小编将为您带来一片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指南。首先来了解中外合资企业注册需要的资料。1、中外合资企业申请书2、投资方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投资方授权签署的共同投资企业协议、合同、公司章程4、股东、董事人选5、董事会成员委派书6、国内企业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7、国内企业提供净资产报告8、国外企业提供银行资信证明9、外方护照复印件或经公证的合法开业证明。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流程步骤如下: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需要准备3-5个备选企业名称,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核名通过后获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办理相关行业前置审批(如无可忽略)3、办理立项审批4、办理章程、合同审批(商务局)5、办理批复,领取批准证书(商务局)6、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7、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10、办理外汇登记11、办理基本账户开户以上就是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指南,希望可以帮到您!

近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要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能力和水平。

会议指出,要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决做到“两个毫不动摇”,坚定不移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为企业家营造大胆创业、安心发展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和就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做强、做优、做精。

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微观政策要活这个政策取向,加大服务中小企业的工作力度。要创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考核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切实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加大对市场结构的公平竞争审查,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发布制度;要加强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提升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能力和水平。

关于企业绥化商标注册费用方面,很多人都存在着一个问题,那就是“商标注册费用是多少?”其实大家细细想来应该就能够猜出个大概,商标注册费用涉及到很多方面,具体来说有以下这些内容:

1.代理机构注册商标,代理机构每个商标都需要收取一定的代理费。代理机构的收费模式是:商标局规定费用+代理费。你缴纳的费用中,超出规费的部分,就是该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

2.个人商标注册,注册商标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注册前的相似查询,注册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都需要有相当专业的知产知识和法律意识。耗费巨大的精力和时间亲自办理,远远不如委托一家专业的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同时,我们还能看到,商标注册成功后,还可能遇到变更、转让、续展等业务,选择一家专业的代理机构长期合作至关重要。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无论选择何种方式进行注册,商标注册费用是必不可少需要花费的,个人可能会觉得“个人商标注册”会大大的降低注册费用其实远不止如此,除了上面所说的那些内容,更重要的还有一些原因。需要大家慢慢挖掘!

有的注册人注册商标后,长期搁置等待他人来购买;有的注册人发生了变更、消亡,而其注册商标却没有被撤销。这些长期不用的注册商标,不仅浪费国家资源,还妨碍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该商标,形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竞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任何人认为某件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都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通知绥化商标注册人在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交有效使用证据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例如,1995年5月,江苏省某材料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亮才商标,并于1997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此后,浙江省某材料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亮才注册商标,理由是该商标连续3年没有使用,并提供了调查取证的材料,包括江苏省某材料公司未购置设备、未进行生产,实质上是一家空壳工厂等证据。商标局受理后,向江苏省某材料公司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商标局最终裁定撤销亮才注册商标。

又比如,3年前甲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认为乙公司受让的第1129187号GNC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应予撤销,商标局随后裁定撤销该商标。乙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裁定认为乙公司意图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应予维持。甲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采信了商评委的主张,维持其裁定。甲公司又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作出该商标应予撤销的裁决。

上述两例是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典型案例。在我们的身边,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如果他人以某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时,商标权利人应出示自己在这3年中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因为是否使用,权利人是最清楚的,相对于其他人更有举证的能力。因此,如果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不应该被撤销,就应该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反之,申请人在商标注册之前进行查询时,若发现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与自己要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进行调查后如果发现其在3年内没有被使用,便可以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以达到自己注册商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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