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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申请

外观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分为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申请,今天我们要说的是外观专利申请,外观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新设计可以是线条、图案或色彩的平面设计,也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

一、相似外观,合案申请若是相似外观的设计,要合案申请。多个相似的设计在一个授权专利中受到的保护力度,跟这些设计分案申请成功后获得的保护力度是相同的。将相似的外观设计分案申请,有可能被认为这些外观设计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只能够提交其中一件,不然两件专利申请都将被驳回。

二、不必要的情况下,不使用色彩有人认为,在外观设计专利中请求色彩保护能够更好的保护的自己的专利,但是事实上,这样做了,他人可以通过改变产品颜色就能够规避专利。所以,如果你外观专利申请能够获得授权,那么在外观设计说明书里面要注意避免使用色彩保护。三、外观与版权,交叉申请产品的外观设计已经通过了版权登记而获得了保护,还需要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吗?其实,后者的赔偿力度和保护力度都比较大。仅仅是通过版权来维权,那么权利人获得的赔偿费用可能会低于侵权人获得的利润,这样就会造成很多不良的后果,对于权利人维权不利。所以仅有版权,无法达到有力的保护效果,建议外观设计专利和版权登记同时申请。

四、创新的形状要单独申请如果产品的形状、图案等的组合有创新,可以将该产品在形状上的创新单独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要注意的是,产品的图形和颜色都是很容易被改变的,因此申请不具有色彩和图案的形状外观设计专利,能够争取到更大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外观专利申请相对于发明专利来说要简单一些,所以,有新的外观设计一定要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在申请的时候注意以上几点,能够事半功倍。

注册商标的注册不能随意更改,但如果商标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只有这样,商标注册人才能享有依法使用商标的专有权,这项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商标注册事项的变更,首先是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变更,比如,已经注册了商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于机制的转换、体制的改革、资产重组,都会引起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改换。

使用新名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简单地继续使用原有注册人名义,而是应当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变更手续,使更换了名称的单位或者个人成为合法的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不致因为未作变更而使应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地址和其他已作注册的事项,凡是发生改变时,都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事项手续。因为每一个注册事项都是反映了一定的权利义务,与一定的法律关系相联系,所以已经作了注册的事项一旦有了改变,就应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注册事项变更有必要的程序。首先是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变更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的证明材料,这种申请如果经过商标局的核准,由商标局发给相应的证明,并予以公告。在变更登记事项时,还要求商标注册人应当处理变更,即如果商标注册人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则直接相关的注册商标应当一并处理。例如,如果同一商标注册用于多种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如果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发生变更,所有注册商标必须一并更改,并且不得处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

特殊标志: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的或者是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比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福娃标志、“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标志等均为特殊标志。特殊标志与商标有很多不同之处,比如:

1.商标主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为了私利,特殊标志是用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主要是为了公益;

2.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特殊标志保护期限为4年;

3.商标到期后,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特殊标志到期后是否能够续展,需要工商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4.想要取得商标权需要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可予以初审公告。公告期内,可以提出异议审查,再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而核准特殊标志时,审查机关只对特殊标志是否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登记的条款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即可登记,对于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并不过问。特殊标志登记没有初审公告期,也不存在异议程序。如果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特殊标志登记后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特殊标志与商标又有很多相同之处,比如:

1.特殊标志与商标都可以由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构成;

2.特殊标志和商标都是无形资产的载体,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3.得到授权之后都有权阻止他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使用等。

已经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能注册为商标吗?

首先,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不是我国法律保护的特殊标志。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但是,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中没有保护未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和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所以,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其次,考虑到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曾经被使用的事实,应重点考虑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是否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会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曾经使用,往往当时在其使用的领域内影响很大,这种影响不会因为特殊标志过了保护期就会消失,只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越来越小。如果把虽然过了保护期,但是依然在某领域影响较大的特殊标志注册在该特殊领域的商品上,会让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应被注册和使用。比如,“福娃”作为特殊标志曾经登记在体育活动中,而且影响巨大。即使过期之后,如果在体育用品上注册、使用“福娃”商标,依然可能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以为与奥运会有某种关系。不过,这种影响只限于特殊标志登记的特殊领域,不应该不适当的扩展到其他的领域。再次,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一般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规定的是标志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并非指的是特定的人使用该标志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了“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等情况下的,不予注册。该规定虽然与《商标法》的规定文字表述不同,但是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涉及的问题,该标志也无法登记为特殊标志;如果被登记为特殊标志,则一般不会存在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况。最后,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需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定的要求。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除了需要满足以上说到的法律规定外,还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比如,在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时,如果存在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不得注册;没有显著性的,不得注册,等等。

商标在国外注册有两种途径: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仅限其成员国)和逐一国家注册。但是我们认为最好是选择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办理国际商标注册。商标保护的关键是要取得法律承认的商标专用权。由于在国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受保护具有地域性,因此商标所有者要想在国外取得商标保护,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就要在国外进行商标注册。

商标在国外注册有两种途径: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仅限其成员国)和逐一国家注册。但是我们认为最好是选择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办理国际商标注册。要使在国内的注册商标在国外也同样受到保护,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是关键,以下商标注册公司来介绍一下国际商标注册的程序和在申请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根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或者将申请书邮寄给商标局办理,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如果申请人派人亲自办理的,应当填写商标局印制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然后商标局提供翻译,将该申请书翻译成英文或法文,申请人则需要向商标局交纳翻译费。注意,填写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项目齐备,文字规范、准确,如未按照规定填写的,商标局则会退回申请书。

另外,在提交国际商标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以下附件: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l份;申请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的资格证明l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2件;商标图样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在提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还应按规定预交国际注册费,如不预交应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第二,商标局审查。商标局收到申请资料后,会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手续是否完备,审查申请人的商标是否在国内注册;如申请手续不齐备则需要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应按期予以补正,如果期满未补正,就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而不予受理;如果申请资料齐备,则由商标局注明申请日期签字送往国际局。

第三,国际局审查。

第四,刊登公报及异议。若申请人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符合规定,并交纳了注册费用,国际局审定通过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3个月内予以公告。公告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第五,注册。如果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或异议不能成立的,国际局对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商标立即注册,并在专刊上公布。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国际局进行注册并不能使该商标在缔约国内自动受到保护。申请人想要使注册商标受哪个缔约国保护,则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一并提出领域延伸的要求,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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