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商标注册抢注行为实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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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商标注册抢注行为实质是什么?

作者:绥化耀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2-03 14:55:18

绥化商标注册抢注行为实质上是对他人成果的一种窃取,是对正当权利人、消费者、法律和市场竞争者的侵犯,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企业在权益遭受损失后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比正常注册商标的成本要高几倍或者是几十倍,所以企业应当对商标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尽早进行商标布局。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名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以上三种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代理记账是一些比较小型的企业或者公司在处理日常账单时候,经常使用的一个手段和方法。委托有资质的财税务公司来进行代理记账,会给企业节约许多的运营成本和精力,让企业有更多的时间去做市场的开拓。工商注册提醒有些公司或者企业总希望在公司注册上故弄玄虚,做一些小手脚。

其实,这些都是没必要的做法。工商注册每一步的流程都规定得很严格、很细致,钻空子只会让企业或者公司在公司行政管理局里面留下一个不好的印象和档案。而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管下,工商注册的漏洞都会及时的修补。企业千万不能小瞧这些复印件。工商注册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有时候复印出来的资料会有剩余,这些资料企业就要及时处理。需要销毁的就尽快销毁,可以重复使用就保密保管。

很多人都有所了解,不管是免费商标查询还是收费查询都会有一个月的审查盲区,所以前期所查询出的信息也只能作为商标申请的参考依据,并不能保证100%的成功,只能将分享降到最低。

所以就会有很多人想要问了,如果商标查询的数据不能够保证商标的成功,那还在前期查询什么?在这里很多人都陷入了一个盲区,那就是主观的认为免费商标查询不能保证注册成功率,为什么还要查询,其实并非如此,一下几种情况可说明商标查询的重要性。

1.本身缺乏显着性或属于商标法律禁注禁用的词语不能通过查询来判断其申请注册是否能被核准;

2.如有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查询时还未进入商标局数据库,因两者时间相近会使查询结果无法反映;

3.如查询报告提供了几个可能构成近似的商标,代理人只是通过一般审查标准和经验来做出分析,其意见仅供参考,并不能代表商标局的审查意见;

4.对于组合商标,如仅查询了商标的一部分(如中文或英文),而实际申请商标中的其它部分(如图形)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会导致商标整体被驳回;

5.委托人在查询时仅提供了商标的名称,但实际申请时所提供的商标设计稿中由于字体、色彩、结构或排列的差异,也会导致查询结果不能完全反映相同或近似的程度。

一、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逐步增强,商标抢注的内涵也随之进一步扩展,商标抢注的概念不再仅限于抢注未注册商标,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先申请,以及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可以一并视为商标抢注。

二、造成商标被抢注的原因经营者是否选择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是自己的权利,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刚刚开始建立产品品牌的时候,每个经营者都会对自己的产品做宣传,比如在电视上打广告,发名片,在网络上宣传,甚至不惜成本促销打折,免费提供使用,这些手段都是想扩大产品的影响力。经过一段时间的拼搏终于产品打开了销路,这个时候想到了要保护好自己品牌申请注册商标,没想到经过查询有相同商标已经提前申请了,企业只能被动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深究根本,避免企业损失,对于商标被抢注的情形,笔者归纳了如下几方面原因:

1、经营者商标保护意识淡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信息没有深入了解,商标保护不够重视,在积极拓展商业版图的同时却忽略了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商标。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商标被抢注事件。

2、商标权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以往由于中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中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

三、应对商标抢注的预防措施和办法对于市场上的恶意抢注行为,企业可以从事先预防和事后维权两大方面切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关于事先预防,经营者可以从如下三方面着手:1、企业应加强对商标的保护意识,及时有效地申请商标保护品牌,在新产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商标已经取得权利。

2、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全面保护商标。

3、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还可以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加强商标的市场监控,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当商标权益遭受侵害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形选择如下几项措施:

1、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应当先由商标局的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期时间为三个月。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被抢注方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恶意抢注的商标则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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